东莞三宗案例获评202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东莞市场监管 2026-05-08 17:48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2宗案件获评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1宗案件获评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入选数量位居全省前列,充分展现了东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扎实成效和执法水平。



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第G*2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G*2号“ ”、第G*8号“ ” 、第G*9号“ ”、第*4号“ ”是某力公司在第28类“玩具;汽车模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4年3月25日,某力公司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东莞某模型制品厂,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 ”、“ ”、“ ”、“ ”标识的汽车玩具模型。在汽车玩具模型上使用的“ ”、“ ”、“ ”、“ ”标识与某力公司的上述4件注册商标相同。在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使用了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45788元。关于当事人是否构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与上级部门研讨,最终明确在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号虽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均指向同一种商品来源,不应当认定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2024年9月26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汽车玩具模型和违法所得,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界于假冒一种注册商标移送公安机关标准(5万元)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移送公安机关标准(3万元)之间。准确认定本案当事人是否属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违法性质,对于本案是否移送公安机关起决定性作用。本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即明确在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号虽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均指向同一种商品来源,不应当认定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同时,使得商标行政执法保护标准与现行的刑事司法立案标准保持一致,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保证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



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第G*0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G*0号“ ”商标(以下称绿点标志)是DSD公司在第28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等商品上注册的集体商标。2025年3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举报,反映东莞辖区内企业涉嫌侵犯绿点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及近10家企业。经查,被举报人在其生产的玩具、盲盒等产品包装盒背面标注了“ ”、“ ”或“ ”标识(以下称涉案标识),涉案标识与“ ”回收标志、“ ”垃圾入桶标志等以相同的大小、颜色印刷并在同一区域同时标注,经比对,涉案标识与绿点标志构成近似。因本案属于系列案,涉及面广、影响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与上级部门研讨,最终明确根据现有证据,举报人未能提供该集体商标权利人在我国按照集体商标管理规定公布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依据集体商标管理规则准许集体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证据,亦未提交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广泛宣传推广活动的有效证据,该商标在我国尚未按照集体商标规则使用、知名度较低。结合公众对DSD公司注册商标的认知程度以及涉案标识在包装上所在的位置、所起的作用,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不足以使公众将其与DSD公司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涉案标识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2025年9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撤销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在多个维度存在复杂性,包括绿点标志商标本身的复杂性、涉案企业的复杂性、涉案标识使用的复杂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深入调查核实并查清了绿点标志在注册主体、管理规则、推广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早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包装回收标志》中规定了绿点标志,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制实施,在相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中形成了绿点标志属于回收标志一种的习惯认知。而且涉案企业在实际使用涉案标识时,均在包装盒的背面与其他回收标志以相同的方式同时标注,未突出使用涉案标识。综合上述情况,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确判断涉案企业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也不会造成混淆。



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鼠标(M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鼠标(M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5年8月12日,请求人就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第三人陈述该产品购自被请求人,且被请求人销售人员利用其办公场所进行销售。鉴于被请求人注册地在江西九江,办案单位依据请求人提交的三份公证书综合认定被请求人在东莞实施了销售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管辖权,并根据产品说明书认定被请求人为制造者。2025年9月26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公证购买记录、现场勘验及第三人陈述形成的证据链,准确认定被请求人在辖区内存在销售行为,从而依法确立管辖权。面对被请求人不配合调查、不答辩、不到庭的情况,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遵循程序,依托公证书、勘验笔录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在缺席审理中依然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并作出裁决,对类似消极配合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东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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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商标,管理局,典型案例,东莞,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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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7: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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